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五十五条规定:“保卫祖国、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。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。”根据《宪法》制定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》规定:每年12月31日以前,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,并应当在当年9月30日以前,按照县、自治县、市、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,进行兵役登记。在实际工作中,对违反兵役法的行为,一般要坚持以教育为主,主要依靠加强思想政治工作,大力宣传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,提倡为保卫祖国而献身的精神,使公民自觉地积极地履行兵役义务。但是,对个别违反兵役法而又情节严重的人,有必要给予一定的惩处,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兵役法的严肃性。为此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》第61条规定:“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,并可以处以罚款:(一)拒绝、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;(二)应征公民拒绝、逃避征集的;(三)预备役人员拒绝、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。有前款第(二)项行为,拒不改正的,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、国有企业职工,不得出国或者升学。战时有第一款第(二)、(三)项行为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
黄某符合应征条件却故意逃避兵役登记,经多次教育仍然不加悔改,还故意逃到外地,其情节比较严重。当地政府按照兵役法的规定,给予其罚款处罚并拒绝给他办理出国手续是完全正确的。






